一些生產污水沒有達到排名標準進行隨意排放,在我國生產廢水未處理直接排放有哪些處罰,具體參照相關法律有如下標準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200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,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,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,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
限期治理期間,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、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。限期治理的期限zui長不超過一年;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關閉。
生產企業的限期治理適用范圍:
《限期治理管理辦法(試行)》,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二條 【適用范圍】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適用限期治理:
(一)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(本辦法以下簡稱“超標”);
(二)排放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,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(本辦法以下簡稱“超總量”)。
第三條 【不適用情形】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,適用特別規定,不適用限期治理:
(一)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,根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一條處罰。
(二)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,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,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處罰。
(三)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,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、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,根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三條處罰。
(四)違法采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,情節嚴重的,根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處罰。
以上就是相關生產污水沒有達標排放的處罰標準,依法排放廢水,水資源可持續發展,維護青山綠水人人有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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